先前有篇文章──「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新規定與(兼職譯者)工會選擇 」,內容主要是說明,原本單次「兼職所得」超過 5,000 元時,即需繳交 2% 的補充保費,新制提高至單次超過最低薪資 19,273 元才需繳交。
不過,有些翻譯社是以「稿費」名目來計算,以「執行業務收入」當作所得課稅類別,這時 2% 補充保費的扣繳門檻就變成 5,000 元,而不是較高的 19,273 元,使得譯者更容易超過門檻而需要繳補充保費。
究竟譯者接翻譯社案件該算「兼職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收入」呢?
根據國稅局的說明,必須「翻譯...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才算「稿費」。「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屬於一般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這時應算在「兼職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替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撰寫、翻譯其他文件,所獲得之報酬是否屬於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享受定額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屬於一般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 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 等,則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享定額( 180,000 元)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實務上,還是有些翻譯社會以「執行業務收入」計算,這是因為國稅局並沒有完全細查每一家翻譯社所算的課稅類別,但正確的類別應該是「兼職所得」。